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官網消息,廣東證監局1月31日對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以下為全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19〕6號
關于對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董明珠:
經查,你作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董事長,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開的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發布了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等有關業績信息,而格力電器在股東大會結束后的當天晚間才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范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