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行為是中國證券市場上的頑疾,在金融行業屢見不鮮。基金、券商、保險等多個資管領域的金融機構均出現過不少“老鼠倉”案例。
然而今天要講的這起“老鼠倉”比較獨特,它發生在為證券賬戶開戶與結算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即中登公司。案件主人公為兩兄弟,涉案金額超過21億元,身為中登公司員工的哥哥專盯王亞偉、孫建冬、陳鋒等明星私募動向,告知其弟后跟隨買入非法獲利347萬余元。
中登公司員工涉“老鼠倉”案
兄弟倆趨同交易逾21億元
今天,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涂健、涂欣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二審刑事裁定書在裁判文書網公布。隨著這份刑事裁定書的公開,中登公司員工涉案的21億“老鼠倉”大案浮出水面。
判決書顯示,涂健、涂欣、兩人系兄弟關系,涂健為原中登公司員工。出生于1965年的涂健,早在1993年便進入原深圳證券登記公司工作。2007年5月,涂健輪崗至賬戶管理及客戶服務部的代理機構(實時開戶)稽核崗工作,2011年7月,調整至證券賬戶管理崗,2014年4月因個人原因離職。
而涂健所涉老鼠倉案,便發生于他在證券賬戶管理崗上工作期間。
2011年6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即涂健擁有證券賬戶查詢權限后至,他知悉了相關信托產品、金融機構資管產品的股票擁有及變動情況等未公開信息,以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其弟弟涂欣,涂欣按照涂健的指令以實際由涂健控制的6個證券賬戶進行操作,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19.72億元,盈利157.79億元。同時,涂欣也利用其控制的3個證券賬戶跟隨交易。
就這樣,按照涂健的指令,涂欣動用家人及朋友的共計9個賬戶組進行跟隨交易。經統計,上述9個賬戶與相關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趨同交易股票237只,累計趨同買入金額人民幣21.37億元,趨同交易盈利347.54萬元。
涂健表示,自己讓涂欣在小報刊亭、小賣部等地方購買了手機卡,用于發相關信息給涂欣,洪欣的卡也是在這些地方購買。涂健供述,“用不記名的手機卡發信息,主要是為了逃避監管,不被發現。涂欣也是一樣,為了逃避監管,不被發現。”
共查詢400多個賬戶
重點瞄向王亞偉、陳鋒、孫建冬等明星私募
判決書進一步披露,自2011年6月3日以來,涂健開始有查詢私募基金、券商資管計劃賬戶的記錄,共計查詢上述兩類賬戶400多個。自2011年6月至2014年3月,“白某英”等9個賬戶與59個私募基金及券商資管計劃存在吻合情況,且主要集中在2013年及2014年1月至3月。
基金君發現,涂健主盯的私募機構多為明星私募,其中不乏王亞偉、陳鋒、孫建冬等明星私募基金經理掌管的賬戶。
具體來看,涂健查詢“華潤深國投信托有限公司-展博1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227次,系被查詢次數最多的賬戶。其賬戶掌管人為展博投資陳鋒,且資料顯示展博1期曾是2009-2011年的陽光私募第一名。
此外,涂健查詢“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昀灃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185次,查詢“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鴻道3期”116次。資料顯示,前者系原“公募一哥”王亞偉掌管的千合資本賬戶,后者則為私募大佬鴻道投資孫建冬掌管的賬戶。此外,涂健還分別查詢鴻道投資孫建冬掌管的鴻道1期、鴻道2期賬戶108次、99次。
正如判決書指出,涂健查詢上百次的“某灃”、“某道”分別為華夏基金離職基金經理管理的私募基金。2010年,從華夏基金離職后的孫建冬創立了鴻道投資。2012年,曾經的公募一哥王亞偉正式告別工作14年的華夏基金。
弟弟上訴被駁回
今天公布的判決書顯示,涂欣曾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早在2017年3月,涂健、涂欣兩兄弟因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被深圳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1月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
一、被告人涂健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被告人涂欣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違法所得人民幣3475387.6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涂健服從判決,涂欣卻提出上訴,主要內容有:
1. 幾個證券賬戶都是借給涂健使用,他們都沒有自己操作過,而我只是接受涂健的指令幫他下單操作而已;
3. 他讓我代其操作,他讓我買賣什么股票,我也不會去關心具體的新信息來源,反正我從中也沒有賺取什么好處,盈虧也跟我沒關系
2.涂健沒有告訴我買賣股票的信息來源情況,我也沒問他。我原來以為他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工作,后來才知道他在中登公司工作。
為表現兄弟兩人關系并不好,涂欣搬出具體事例,“我大學畢業來到深圳本來想找他幫忙找工作,他幫他自己小舅子找工作也不幫我找,我找不到工作沒地方住,在他家也是住客廳,而且沒住二十天就被他老婆趕出去了,我后來工作包括股票都是靠我自己,我們之間關系一直不好”。
不過,這些申辯并未被二審法院采納。法院認為,涂欣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處刑罰,一審法院已認定涂欣為從犯,并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依法對其在法定刑以下進行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該判罰并無不當。
2018年5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涂欣上訴,對該案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