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ST三維)21日晚間公告稱,2018 年 6 月 21 日,該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深證上〔2018〕276 號)。
決定顯示,2016 年至 2017 年,*ST三維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陸續收到多份山西省洪洞縣環境保護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環境污染行為,并處相應罰款。但*ST三維在此期間披露的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中,其披露的環境保護相關內容,與上述事實明顯不符。其中,*ST三維 2016 年年度報告明確披露“在報告期內,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各項環保設施運行正常,確保廢水、煙氣帶包排放。……全年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及其他環保違法行為”,同時在 2016 年年度報告、2017 年半年度報告明確披露“公司報告期不存在處罰及整改情況”。
深交所指出, *ST 三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4 條、第 2.1 條以及《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10.12 條的規定。
*ST 三維時任董事長王玉柱,時任副董事長祁百發,董事李紅星,董事兼副總經理田建文,時任董事兼總經理田旭東,監事會主席張建平,監事張洪波、王新芳、牛武鋼,副總經理、時任董事王勤旺,副總經理梁小元,時任副總經理牛俊江,財務總監、時任監事李杰偉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2 條、第 3.1.5 條的規定,對*ST 三維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ST 三維董事會秘書梁國勝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2 條、第 3.1.5 條和第 3.2.2條的規定,對*ST 三維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ST 三維董事長楊志貴,董事劉永安、閆保安,董事、時任監事喬志勇,時任董事王國勝,獨立董事王彩俊、張建華、李存慧、秦聯晉,監事王巧萍、王永翔,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2.2 條、第 3.1.5 條的規定,對*ST 三維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17.2 條、第 17.3 條、第 17.4 條的規定,經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深交所決定對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王玉柱,時任副董事長祁百發,董事李紅星,董事兼副總經理田建文,時任董事兼總經理田旭東,監事會主席張建平,監事張洪波、王新芳、牛武鋼,副總經理兼時任董事王勤旺,副總經理梁小元,時任副總經理牛俊江,財務總監兼時任監事李杰偉,董事會秘書梁國勝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對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志貴,董事劉永安、閆保安,董事、時任監事喬志勇,時任董事王國勝,獨立董事王彩俊、張建華、李存慧、秦聯晉,監事王巧萍、王永翔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山西三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深交所給予的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