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島27日早間發布公告澄清媒體報道。
公告稱,有媒體報道:2月26日,大連證監局公布對公司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4項。報道中存在對大連證監局發出相關行政監管措施時間的誤讀、對公司相關公告的遺漏,引進市場誤解與較多關注。
公司澄清,2月26日,大連證監局網站掛出“關于對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4項”,相關情況具體為:
1、大連證監局網站顯示:大連證監局印發4項行政監管措施的時間均為2018年2月8日;
2、大連證監局已于2018年2月9日將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
3、本公司已于2018年2月9日夜間披露了本公司收到上述4項行政監管措施,公告了行政監管措施的具體內容;(注:按深圳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規則,2月9日夜間披露的公告落款時間為2月10日)。
4、經進一步了解,大連證監局2018年2月26日在其官網掛出2月8日印發、本公司已于2月9日夜間披露的4項行政監管措施,系根據國家行政公開的要求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