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申報IPO被否決后擬作為標的資產參與上市公司重組交易,對此有何監管標準?對于這一問題,中國證監會上市部2月23日作出回答。
證監會上市部表示,證監會將區分交易類型,對標的資產曾申報IPO被否決的重組項目加強監管:對于重組上市類交易(俗稱借殼上市),企業在IPO被否決后至少應運行3年才可籌劃重組上市;對于不構成重組上市的其他交易,證監會將加強信息披露監管,重點關注IPO被否的具體原因及整改情況、相關財務數據及經營情況與IPO申報時相比是否發生重大變動及原因等情況。
“證監會將統籌滬深證券交易所、證監局,通過問詢、實地核查等措施,加強監管,切實促進上市公司質量提升。”證監會上市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