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航鳳凰昨日晚間發布公告稱,接到控股股東天津順航海運有限公司來函,函件稱,天津順航于2018年1月2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關于對天津順航海運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原因在于,公司作為長航鳳凰的控股股東,在所持長航鳳凰股份被司法凍結時未主動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上述違規行為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查閱公司過往公告可知,長航鳳凰是在今年1月4日發布公告,稱接到天津順航書面告知函。函件稱,天津順航接到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根據《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上海金融發展投資基金(有限合伙)就與被告天津順航因增資糾紛提起訴訟,并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被告名下財產,具體凍結了天津順航持有的公司618.98萬股股票。
需要注意的是,截至公告披露日,天津順航持有長航鳳凰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7.89%,累計質押股份占公司總股本17.88%,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99.75%;累計司法凍結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7.89%,占其持有長航鳳凰股份的100.00%。
在當天的公告中,長航鳳凰稱,天津順航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凍結對公司的運行和經營管理不會造成影響。
■本報記者 桂小筍
(責任編輯:華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