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晚間,財政部發布《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對于政府購買服務使用范圍列出一個負面清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財政部表示,堅持問題導向,依法依規對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做出規范,加上此前對PPP、政府投資基金等規范,初步實現了對當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主要違法違規融資方式的政策全覆蓋。
《通知》要求,各省財政廳報經省級政府批準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全面摸底排查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情況,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督促相關地區和單位限期依法依規整改到位,并將排查和整改結果于2017年10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禁止為工程建設項目變相融資
2013年9月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印發,本意是與事業單位改革相結合,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公眾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務,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
財政部表示,各地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時,一些地區存在違法違規擴大政府購買服務范圍、超越管理權限延長購買服務期限等問題,加劇了財政金融風險。
2016年6月底披露的《國務院關于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曾指出有的地區仍違規或變相舉債,其中就包括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名義——“有4省在委托代建項目中,約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支付建設資金,涉及融資175.65億元”。
根據上述審計線索,披露部分案例。今年年初,財政部向某省級政府發函,指出該地區交通運輸廳與高等級公路建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委托代建購買服務協議”,約定于建設期及建設期后第1至第17年或第18年,通過購買服務資金支付項目建設資金,支持該公司作為承貸主體,向某銀行貸款105.5億元,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主體均為各盟市旗縣交通局。
類似上述拉長期限、為工程建設項目,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融資,是違規的。錦天城律所合伙人劉飛表示,之前關于政府購買服務的要求和文件中,都明確提到了政府購買服務原則上是不得超過三年的。因為我國有中期財政規劃,中期財政規劃的期限就是三年,要堅持先預算后采購的原則,那么政府購買服務只能是三年之內。
《通知》明確指出,“政府購買服務要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在既有年度預算中統籌考慮,不得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
此外,《通知》列舉政府購買服務的負面清單,也明確禁止了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確定的服務范圍實施政府購買服務,不得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以及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嚴禁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
《通知》還指出,“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的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購買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如何整改?
財政部表示,《通知》依據預算法、政府采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等規定,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方向、實施范圍、預算管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嚴禁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舉債。
劉飛表示,《通知》里面所有的規定都是重復舊有文件,并沒有提出新的東西,是以明確相關部委的管理態度以及將來的管理思路。與劉飛持相同觀點的人不在少數,但財政部此文還是引起業內很大關注。
近年,政府購買服務在一定程度上用得較多。今年1月份,某國有大行某省分行披露數據顯示,2016年推進政府購買服務項目100多個,金額超300億元,已投放超70億元,其中縣域項目投放金額超50億元。
有銀行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2015年新預算法正式生效后,融資平臺公司替政府舉債融資功能基本停擺了。但到2015年下半年,經濟承壓,為了拉動經濟,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又找到新的合作方式,借用政府購買服務來推動基礎設施建設。到2016年,有更多金融機構介入政府購買服務領域,金融機構投入資金恐怕比PPP項目要多得多。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趙全厚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重點是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比如購買清潔衛生服務等。政府購買服務比PPP模式要簡單,被用得較多,大致從2016年開始,違法違規使用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這樣單個項目涉及投資金額較大,但數量上可能并不多。
有地方財政系統人士此前曾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政府購買服務邊界不夠清晰,地方政府需要上馬一些大型基礎設施項目,依靠PPP會超出10%財政紅線,希望能借用政府購買服務為工程項目融資。不過,也有財政人士直言,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文件有規定,借此為基礎設施工程融資有打“擦邊球”的嫌棄,是不合規的。
已經簽訂了的政府購買協議,如何整改呢?趙全厚表示,簽訂政府購買協議的,不合規的可能要取消合同,適合的項目可以改成PPP項目。
有金融機構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已經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沒法違約。要整改也面臨困難,若將這類違規的工程項目按政府采購工程來走,原定政府購買服務期限可能在10年以上,若壓縮到三年左右,政府還款壓力驟增;而若改成PPP模式,原來承接主體是地方政府控股的融資平臺公司,未必符合PPP項目承接主體身份,而且政府投入規模很可能超過10%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