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近日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二條提到“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項有關適用范圍的界定,被認為是“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的信號。
消息一出,引發輿論和媒體熱議。我們是否還需要職業打假者?新的實施條例是否合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聚焦需求側還是更應該關注供給側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職業打假人和有關專家的看法。
【核心網事】消法實施條例被認為將不保護“職業打假人”引爭議
8月5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在中央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今年9月5日。
征求意見稿一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認為此次公布的條例規定更加具體化,并且條例中的細則都是對消費者的有力保護。同時也引起了不小的爭議,尤其是對其中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輿論普遍認為這意味著“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關于“職業打假人”是否有存在必要,引發媒體和網友熱議。
有網民認為職業打假人的存在,一方面刺激了不正常的“職業打假”行業的出現,另一方面因此產生的訴訟也耗費了大量行政資源。但不可否認的是,職業打假因為民間的、自發的形式,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對于整體市場環境的凈化,起到了積極的助推功能。
也有一些網民表示,對“職業打假”不可一棒子打死,而是應防止“職業打假”演變成“私了”,要讓“職業打假”在陽光下運作。對于“職業打假”,適度規范而不是輕率“放逐”,可能更契合法律關系調整之本心。
【記者調查】職業打假人自己怎么看?
1995年,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廈購買了假冒索尼耳機,并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賠償,從此走上職業打假道路,“職業打假人”王海迅速引起關注和效仿。
王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以“營利”為目的是一個動機的考查,它的目的主要是針對“職業打假”。科學的制度設計應是趨利避害實現正義,而不考察參與者動機。比如吹哨人制度、賞金獵人制度,無論參與者是否追求正義,都能實現正義之果。
以“營利”為目的只能進行客觀審查,只要不是用于生產經營,都是消費者。知假買假也好,或者民間打假也好,索賠中索取的是懲罰性賠償,不是屬于經營收入。“營利”是獲取可預期的收入,而職業打假是不可預期的,因為商品的真假需要有關部門鑒定,是不是欺詐行為也需要主管部門認定,不是消費者想索賠就能索賠的。所以“職業打假”并不是“營利”行為。
例如一名普通消費買到50元錢的假貨,去投訴索賠需要賠上多少精力、時間和投訴費用?獲得三倍賠償150元錢能彌補投訴支出嗎?顯然遠遠不能。在投訴索賠得不償失的情況下,自然只有“不投訴”才成為了最佳選擇。而制假售假者們也正是在成千上萬消費者的不索賠中獲得了暴利的空間,獲得了繼續制假售假的動力,這是假貨肆虐的重要原因。
王海說,讓生產經營者加入打假陣營更有利于實現倒逼升級,保護消費者權益。
【專家看法】鼓勵懲罰性賠償制度 淘汰無良失信產能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律師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并沒有去限定打假人,原來的法律也沒有支持以營利為目的的購買者或打假人。只是實施條例第二條強調金融消費者以外的不受消法保護,細分來看是兩層含義:一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人以營利為目的不可以;二是金融消費者以營利為目的可以,實際上已經突破了原來消法的適用范圍。
邱寶昌指出,上述爭議深層次來說,涉及到修訂條例的指導思想問題,如果消法只對消費者的索賠進行保護,是不是有縱容造假賣假的傾向呢?畢竟普通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很高,消費者對假的識別更難,在紛繁復雜的消費商品中消費者總有盲區,懂汽車的不一定懂房地產,這就是俗話說的“買的沒有賣的精”。所以多數時候都放棄了,造成造假賣假者有恃無恐。
“我們的法律導向要嚴禁造假賣假,執行懲罰性賠償,對制假售假人員造成震懾,這才對。”邱寶昌說。邱寶昌認為,重點應落在對制假售假的懲罰上,而不應該關心購買者是不是消費者、是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不是職業打假,這沒有實質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也認為,全面建設消費者友好型社會離不開懲罰性賠償制度,該制度具有嚴厲制裁失信者、充分補償受害者、慷慨獎勵維權者、有效警示全行業、全面教育社會公眾、慰藉公眾心理情感的六大社會功能。
劉俊海說:“我們要客觀、公正地認識疑假買假者的角色與功能。疑假買假對工商行政執法部門來說,能起到協同共治的作用,有助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劉俊海建議,要有效遏制企業的失信違約、制假售假行為,要有“猛藥去疴、重典治亂”的決心,全面推開“雙升雙降”的治理措施,即要大幅提升經營者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失信收益,真正將失信收益歸零甚至變為負數,確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要有效降低維權成本,確保維權收益高于維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