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涉及數據知識產權的各種問題也逐漸顯現。企業手里的數據到底持有什么樣的權益?這種權益怎么去保護?什么樣的數據可以入場交易?怎么定價?9月4日,2023年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國際論壇舉行,多位專家就數據知識產權的分類、數據的流通交易等進行頭腦風暴。
數據流通需求
數據流動,是不少企業發展的重要需求。“其實我們企業還是會希望數據能夠流動的。”京東集團知識產權總監范艷偉表示,“我相信大企業有大企業的訴求,小企業有小企業的訴求,如果基于小企業的一些能力無法獲取的一些數據產品在合法流動的市場里可以流通起來,我相信對于小企業的發展也會有非常大的幫助。”
范艷偉提到,企業對于數據保護的訴求比較務實。“我們企業手里的數據到底持有什么樣的權益?這種權益我們怎么去保護?我們什么樣的數據可以入場交易?怎么定價?如何去保障我們數據產品的安全?我們也很擔心數據產品銷售出去之后,可能會以不受限制的方式在市場上流通,對于我們、對于任何數據產品的供給方來說,都是一種非常大的損害。”
范艷偉表示,具體而言,一方面,是關于數據分類和權屬關系的問題。“從數據主體的角度來看,數據經常被分為個人數據、公共數據、企業數據,乍一聽這樣的表述,有的時候會理解成這是個人的數據,公共的數據、企業的數據,但是其實從主體的角度來看,這些主體和后面的數據的關系是非常交錯和多元化的。”范艷偉介紹,“比如公共數據里面其實很多都是企業和個人的主體信息或者經營數據,這種情況下,我們非常希望在后期針對數據和主體結合起來的時候的一些表述能有更清晰、更明確的邊界。”
范艷偉指出,另一方面,數據交易、數據產品和數據產品交易三個名詞看起來很相似,但其實在確權和交易的場景下有很大差異,而在這樣的場景中,三者的確權和交易規范都是要解決的課題。此外,范艷偉指出,企業也比較關心數據確權、數據交易和數據安全保護的關系。
傾向性的取舍
無論是為了推動數字經濟產業的發展,還是為了推動法律體系的完善,回應企業的訴求實則已是社會發展中必然要走的一條路。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會副會長王立梅表示,在數據確權的領域里面有很多種觀點,是按過去的體系來解釋新的數據?還是在數據之上重新構建一套產權體系?這是可能面臨一個問題。為了法律制度能夠促進數據的應用、數據的流通、數據的交易等等,要使法律制度適合整個社會的發展。
王立梅認為,首先要考慮一下數據到底是什么樣子,保護數據時保護的重點是什么,或者規范在制定的過程中如何貫徹之前對于數據的認識,以及對于數據上所附著的法律的保護如何取舍。“因為法律是一個平衡的學科,數據的多個主體之間的利益在產生矛盾或者交叉的過程之中,法學規范的設立實際上就是一種選擇,就一定會有所取舍。”
王立梅表示,具體到了規范層面,就依這些取舍一以貫之。如果理清了這些問題之后,很多個法條之間才不會有矛盾和沖突。如果a法保護的利益和b法所保護的傾向性差別過大,兩個法律之間就一定會出現一些沖突或者矛盾,在實踐中也會遇到更多的一些法律問題,所以立法可能要理清一些問題,以使將來的司法實踐盡量少出現一些矛盾。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展研究中心創新和互聯網監管研究部副主任王淇也表示,關于數據知識產權的展望中,存在一個“不可能三角”的分析框架,不管是個人信息保護還是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等等,構建這些數字經濟基礎制度的時候,既要照顧到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又要兼顧產業的發展,還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在設計法律制度、研究制定出臺政策的過程當中,這三角很難兼顧,所以需要進行利益的平衡,不能面面俱到,而是要有所側重。”
留出時間與空間
王立梅指出,如果是以知識產權的形式來保護數據的話,首先可以考察一下數據有什么樣的特征。首先,數據是非排他的、可復制的,其次,數據和信息技術等等是密不可分的,它與傳統的知識產權的類型不太一樣,要依賴于新技術的發展,這也就說明假設信息技術有了很大的長足的進步,或者說現在無法預測的進步的時候,數據的應用或者流通的形式就會有非常大的變化,可能不是今天能想象到的。
“現在設計的只是說以現在的技術能力能將數據處理到什么程度,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比如說大模型逐漸的演進,三年之后、五年之后的法律制度、規范能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數據流通,這是一個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王立梅表示,“所以法律規范可能會滯后于技術的發展,但還是希望法律規范應該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時,既然沒有辦法能夠預測到三年、五年之后的數據交易市場會是什么樣子、國際上對于社會對于數據的利用是什么樣子,在立法的時候必然就要給將來留有一些空間,這也是一個可能必須要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