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郭某系姚安縣棟川鎮村民,2011年5月,兩人的兒子在外購買生豬時,被曲靖市富源縣的敖某、丁某等四人搶劫殺害。2012年5月,玉溪市中院以搶劫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分別對敖某、丁某等四人判處了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并判處敖某等四人賠償受害人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338465元。上訴后該案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在一、二審期間及二審終結后,沈某、郭某采取拉橫幅、掛標語,手捧兒子遺像、辱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長期滯留國家機關辦公室等方式,多次到法院、人大常委會、檢察院等部門纏訪、鬧訪,要求對敖某等四人執行死刑、執行賠償款。
該案經過法院執行,兩人于2013年領到了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款3萬元和法院墊付的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款308465元,并承諾息訴罷訪。但領到執行款后,兩人又以要求判處四名罪犯死刑立即執行等不正當理由,多次到非信訪場所非法上訪、纏訪、鬧訪及到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姚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沈某、郭某在有關信訪訴求得到妥善解決后,為獲得更多賠償等不合理訴求目的,公然藐視國家法律、法規及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不聽勸阻多次到玉溪、昆明等地非法信訪,企圖制造社會影響,給國家機關施壓,以實現其非法目的。其行為擾亂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情節惡劣,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據此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