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4日,王平在第三人處工作時被扣件砸傷頭部,于同年11月5日死亡。
當月13日,其妻黃蘭作為代表與第三人簽訂《工亡補償協議》,約定第三人一次性支付王平親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其中父母10年,子女9年)、困難補助以及其他費用共計106萬元。
協議另約定,王平的工亡賠償金在簽訂協議時支付80萬元,余款26萬元在黃蘭配合第三人完成申報工亡認定,并開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后10日內支付。
協議簽訂后,第三人按約支付給了黃蘭80萬元。
法院另查明,王平父母于2010年8月起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主要生活來源不由王平提供。
一審審理時,王平的工傷保險待遇尚在申報審批中。得到賠償款后,黃蘭拒絕支付公婆應得撫恤金,也不對其余款項進行分配。為此,王平父母將黃蘭、孫子、孫女及第三人一并告上法庭。
黃蘭在庭審中辯稱,自己領取賠償金后,為王平辦理喪葬事宜支付了17萬余元,應從工亡補助金中扣減。因公婆每月有養老金,還有其他扶養人,故不應再分割余下的工亡補助金和困難補助費。撫恤金要待第三人全部支付完賠償金后,再支付給公婆。
本案第三人述稱,己方已經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了賠償款項,余款還未達到支付條件。
法院審理認為,職工因工死亡后,其近親屬按規定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中,喪葬補助金是用于對工亡職工的喪葬支出,無需在其親屬間分配;供養親屬撫恤金是對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的生活補助;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僅是對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物質補償,更是對其失去親人的一種精神撫慰。
本案中,供養親屬撫恤金297704.4元中,王平父母按約定應得156686.52元。對于扣除借款后剩余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困難補助金71萬余元,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在王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酌情分配,判定王平兩個子女各得25%,王平妻子20%、王平父母各得15%。
對黃蘭主張為王平辦理喪葬事宜支出17萬余元,因第三人支付的喪葬補助金是2萬余元,且黃蘭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超支金額的真實性和合理,對黃蘭主張的該事實不予采信。
因賠償協議約定在達到付款條件后,第三人直接將款項支付給黃蘭,且其已領款項足以支付王平父母應得款,為避免不必要的訴累,黃蘭應當從已領款中,支付王平父母應得款。
綜上,法院判決黃蘭支付王平父母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困難補助費等共計370823.10元。黃蘭及其子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審查后認為,供養親屬撫恤金系第三人指定補償,黃蘭以仍可以贍養王平父母為由不支付該款項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比照遺產處理原則,適當向王平年幼子女傾斜分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困難補助并無不當;黃蘭主張扣除喪葬花費17萬余元后,剩余賠償金再在各家庭成員間進行分配,但其舉示的證據不能確認喪事實際支出,且該支出未和王平父母協商,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確定的喪葬費數額標準作為實際喪葬支出費用,亦無不當。綜上,重慶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黃蘭及其子女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