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海南省三亞市中級法院對陵水縣原副縣長李宗春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對其犯罪所得168.8萬元(含已退繳5.9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李宗春服判未提出上訴。10月10日,在經過三個月入獄前教育后,李宗春被押往海口監獄服刑。
首次收錢開眼界
2002年11月初,海南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三亞分公司(以下簡稱“三亞分公司”)中標承建陵水縣財政局辦公大樓,之后又中標承建了該縣英州鎮高豐公路工程。兩項工程總造價480余萬元,業主單位均是陵水縣財政局。時任縣財政局局長的李宗春自然是兩項工程的直接領導和工程的拍板人。
三亞分公司總經理柯景淵明白,拿到工程只是第一步,工程撥款、驗收等關鍵環節都離不開李宗春的支持和關照。他希望用錢打動李宗春,使工程撥款、驗收等事宜一路綠燈。因此,工程地基一完工,柯景淵就來到李宗春家,寒暄幾句后送上了5萬元現金。這是李宗春自2001年6月任縣財政局局長后收的第一筆好處費。就是這第一筆賄款,讓李宗春大開眼界,他徹底“領悟”了權力與金錢的特殊關系。
接下來,如柯景淵所想,兩項工程的撥款、驗收一路綠燈。隨后,柯景淵又先后送給李宗春20萬元。
據案卷材料記載,柯景淵在接受辦案人員詢問時說:“李宗春是兩項工程業主單位的領導,負責督促工程進度和質量檢查以及撥付工程進度款的審批等職責。為了能及時拿到工程進度款,我先后5次送給李宗春25萬元。其實,這沒什么大驚小怪的,給業主單位領導送些好處費是建筑行業不成文的行規。”
憑權索賄飽私囊
2007年1月,李宗春當選陵水縣副縣長,分管財政、國資、人事勞動保障、機關事務等工作。2012年1月,李宗春連任副縣長,分管部門又增加了公安、司法、交通、城投公司等。在任陵水縣副縣長7年多時間里,李宗春不僅收受賄賂,甚至還直接索賄。
鄭意輝就是被他索賄的其中一人。鄭意輝以洪宇建筑集團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名義,中標了陵水縣第二辦公區市政道路、縣政務服務綜合項目兩項工程。李宗春是這兩項工程的主管縣領導。
工程開工后的一天,李宗春到工地檢查工程進展情況,鄭意輝鞍前馬后盡心相陪。李宗春臨走時,鄭意輝說:“李副縣長,我已欠了不少工人工資和材料款,上報撥款申請都20多天了,請您幫忙盡快審批,我一定會用實際行動感謝您的支持。”李宗春說:“要的就是你這句話。你也在建筑界干了多年,可你有些不識時務,要想多干工程多賺錢,必須跟著社會潮流走,跟著建筑界老板的感覺走,這樣在工程建設進度中才能事事順利。你既然提出要用實際行動感謝我,實話告訴你,你有難事,我會幫你解決;可是,我也有難事,家里準備建房子,你能否準備30萬元,幫我解決這件難事?”鄭意輝立即答應下來。兩天后,鄭意輝送給李宗春30萬元。僅過了兩天,鄭意輝急需的工程進度款如數到賬。
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李宗春再次到工地檢查,臨走時向鄭意輝索要20萬元。當天晚上,鄭意輝將20萬元現金送給了李宗春。
2014年12月,鄭意輝因犯行賄罪,被三亞市城郊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挖出蘿卜帶出泥
就在李宗春瘋狂斂財,大肆揮霍之際,曾經多次逢年過節給他送紅包的陵水縣農綜辦主任王朝山(已判刑)因向工程隊老板索賄被查。法網隨即向李宗春張開。
原來,王朝山曾負責由中央和海南省財政撥款1600余萬元的陵水縣農業綜合開發廣進洋農田整治工程項目。其間,他多次向工程隊老板索賄122.8萬元。之后,用虛增工程量的方式補償老板。海南省審計廳審計發現,廣進洋農田整治工程項目最終比工程造價高出270余萬元。隨后,王朝山被移送檢察機關查辦。當辦案人員問及王朝山贓款去向時,王朝山交代說,受賄款部分用于自己花銷,部分送給了上級有關領導。其中,先后送給副縣長李宗春13萬元。
“為什么給李宗春送錢?”“因為他是主管農綜辦的副縣長,與他搞好關系,他才會支持我們的工作。”
情況很快反饋到海南省檢察院反貪部門,后海南省檢察院將李宗春涉嫌受賄案指定三亞市檢察院偵辦。
2014年3月22日,三亞市檢察院對李宗春涉嫌受賄案立案偵查。
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李宗春以沉默應對。因為他心中沒底,不知檢察院到底掌握了他幾筆受賄事實。不過,主管過司法工作的他知道,案子一旦進入地市級檢察院,說明一是級別高,二是數額大。正在他猶豫之際,辦案人員似乎看出了他的心思。
“李宗春,我們沒有充分的證據是不會傳你到案的,你不要有任何僥幸想法,全部徹底交代問題才是得到從寬處理的唯一選擇。”辦案人員一番話打消了他的僥幸心理。
接下來,李宗春交代了收受王朝山、鄭意輝等18人賄賂共計168.8萬元的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