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訊(首席記者王鳳偉)購入進口食品時應當查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向種植戶、養殖戶購入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應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身份證明;食品進銷貨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記者昨天從河北省食藥監局獲悉,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流通經營行為,落實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保障我省流通環節食品消費安全,河北省已制定并印發“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誠信經營十項制度”。
其中包括,食品經營者應當向供貨者索取并仔細查驗營業執照、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食品經營者進貨時應當按照食品批次查驗食品出廠合格證明或者質量檢驗合格報告。購入進口食品時應當查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經營者向種植戶、養殖戶購入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身份證明和應當檢驗檢疫食用農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食品經營者應當按供貨者名稱或者食品種類分類建檔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保管期限為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根據食品進貨憑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名稱、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票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積極使用電腦記錄。對于未實行電子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設置食品進貨臺賬,利用賬簿記錄。對臨界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記錄中做出醒目標注,并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做出醒目提示。食品進銷貨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相關質量合格證明,主動出具銷售票據等購物憑證。食品經營者應當做到經營食品明碼標價、計量準確,不出售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建立落實場廠(場)掛鉤、場地掛鉤、戶廠掛鉤、戶地掛鉤等各種購銷制度。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協議供貨的食用農產品養殖、種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產加工企業進行考察,確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對定期考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業,應當及時提出改進的意見或者依法解除協議供貨關系,確保食品質量安全。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食品退市和銷毀制度。食品經營者嚴禁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以確保食品安全。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健康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食品經營者應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經營單位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要在2小時內向轄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