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作為全國首個推行新任處級干部財產申報的省會城市,銀川一度受到輿論廣泛關注。4年后,總結并反思這一制度時,銀川紀委領導坦言:由于核查機制沒有建立,缺少社會監督,官員升遷與申報的真實性沒有掛鉤,導致這一制度的實施效果與預防腐敗的初衷相距甚遠。(2014年09月11日來源:法制日報)
正如報道,從2010年開始,銀川市紀委為新提任副處級以上官員建立了個人廉政檔案,要求副處級以上干部每年要申報個人的重大事項,新提拔處級領導干部進行財產申報。4年多來,共有607名新提任處級干部申報了個人財產。然而,由于核查機制沒有建立等問題的存在,導致在實際工作中預防腐敗的效果還不是很明顯。不禁讓人反思,官員財產申報豈能“重報輕審”?
眾所周知,官員財產申報是一種防止官員貪污腐敗的措施,是反腐倡廉的制度保障。由于其反腐效果被實施該制度的眾多國家所驗證,所以至20世紀80年代后逐漸為大多數國家所采用并完善。當下,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僅是向紀檢部門的內部申報,申報內容作為紀檢部門和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的重要證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無疑對提高官員財產收入透明度、強化對領導干部經常性監督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然而,從實施的情況看,財產申報確實也還存在不少問題。首先是申報審查機制沒有建立起來。與之配套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官員財產申報的真實性不能保證。同時受機構和人員力量的限制,對干部財產申報內容的真實性難以一一核查。其次,社會監督機制缺失。目前只在單位內部或一定范圍進行公示,不對社會公開,無法對官員財產申報真實性進行社會監督。此外,沒有過硬的手段保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落實,對不嚴格執行財產申報制度的領導干部約束力還不強。
顯然,倘若官員財產申報“重報輕審”,只能走入財產只申報不查證的怪圈,官員財產狀況依然是監督的盲區。對于官員財產申報,要敢于懷疑還要勇于核查,這是賦予監督部門的職責,也才會發揮財產申報最大的遏制腐敗的效應。官員怕就怕在監督部門直接監控到自身的真實財產狀況,因為只有那些貪來的錢、受賄得來的房產和以不符合其收入邏輯的財產,官員才會竭力瞞報。因此,只要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內容常態性核查機制,幾張小小的表格亦能做出大文章的。
筆者認為,官員財產申報務必讓“重報輕審”狀況得以切實改觀。這就要求對申報工作必須嚴格管理、嚴格要求,對申報備案情況實行動態管理,隨機抽查核實。同時,監督部門不能把“坐等制度”當作不核實的理由,而要用更加苛刻的目光審視官員財產申報,完善公眾與社會的監督方式途徑,對瞞報、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出一律按違反組織紀律嚴肅處理。(文/陳小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