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王素毅受賄1073萬余元,以受賄罪判處王素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新浪網7月17日)
檢方指控,013年3月,王素毅利用其擔任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時任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扎賚特旗副旗長李某某的請托,通過向興安盟有關領導打招呼,為李某某謀求擔任興安盟直屬部門正職提供幫助。2013年3月,王素毅在內蒙古自治區委其辦公室收受李某某給予的錢款折合人民幣38萬余元。
原中組部部長李源潮說,讓賣官者身敗名裂,買官者賠夫人又折兵。遺憾的是,盡管王素毅身敗名裂了,一些行賄者卻毫發無損,既沒賠夫人,也沒賠兵,仍然戴著買來的“烏紗帽”。根據扎賚特旗人民政府官方網站顯示,李某某目前仍擔任扎賚特旗旗委常委、常務副旗長。
買官賣官是最大的吏治腐敗,一向為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然而,這一腐敗行為至今仍屢禁不止,原因何在?向王素毅行賄的李某某仍然在職揭露了重要原因--行賄處罰過輕。如果連賣出的“官帽”都不收回,怎么能禁絕這種丑惡現象?
行賄與受賄,是一根藤上的兩顆毒瘤,是腐敗工作的一對雙胞胎,行賄是老大,受賄者是老二。行賄是主動的,受賄是被動的,行賄人看中了受賄人手中的權力所帶來利益。受賄人所用權力為行賄人辦事也能得到無數好處。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沒有行賄,就不會有受賄。
但事實上,一些地方和部門對行賄者的查處可謂偏少、偏輕,這無形中助長了一種僥幸心理――“出了事算別人的,我已獲利;不出事,就是一本萬利”。行賄成本的降低,無疑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趨之若鶩,膽大妄為,致使行賄之風潛滋暗長。但在法律上行賄與受賄是同樣嚴重破壞公務廉潔制度的違法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其起刑點都在5000元,即只要行賄5000元就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可實踐中往往沒有做到。行賄官員不到,腐敗病如何痊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