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職權方面,獨立董事除享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一般職權外,還擁有特別職權,這包括: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事先認可權、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提議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等。
值得注意的是,該《指引》指出,獨立董事有權從公司領取適當津貼,但法規、政策另有規定時除外,還享有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履行獨立董事職責購買責任保險的權利。但除以上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其所任職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屬企業、控股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包括股權激勵在內的任何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另外,獨立董事履職過程中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所任職的上市公司承擔,獨立董事有權向其借支履職相關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