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公務員誠信教育,增進老百姓對政府的信任度,拉近與群眾的距離,我市公務員局出臺公務員誠信量化考核標準。按條加分、扣分,與考核、獎懲、晉級等掛鉤。鄭州市公務員誠信量化考核標準按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社會公德、個人品德4個方面進行考核。得分由基本項、加分項和扣分項3部分構成。每個方面基本分25分,符合衡量標準即可獲得。(8月25日鄭州晚報)
公務員誠信,一直都是公務員管理的重要內容,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他們的誠信,不僅僅關系到公務員系統的團結穩定,也是代表著政府的形象,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黨和群眾的血肉聯系,因此,加強公務員誠信體系建設是十分有必要的。
然而,以量化考核的方式來進行評價,雖然看起來十分“科學”、“細致”而且“可操作性”強,但是恐怕未必能夠像其預計的那樣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就拿其中“有不正當婚戀關系經教育無效的”這一條來說,首先,公務員是成年人,其戀愛乃至于婚姻都是自由的,豈能用制度來規范和管理?如果非要以制度的手段來管理,那豈不是干涉人身自由,豈不是對婚姻法的破壞乃至于對人權的破壞?
其次,什么是正當,什么是不正當?有婦之夫和有夫之婦在一起叫不正當么?不,那已經不叫不正當了,而是叫“通奸”了,既然是“通奸”了,那扣分又有何用?難道不應該直接用黨紀政紀處分么?而什么是正當?一個人和幾個人戀愛叫不正當?在戀愛中,有嚴格的對錯之分么?
再次,公務員不是圣人,別把公務員看得跟不食人間煙火的神一樣,他們有自己的感情,也有自己的愛情,公務員是應當成為社會誠信和道德的楷模,但并不代表他們就應該把個人隱私尤其是涉及到感情的隱私完全公開,該公開的是那些手握實權的領導們,光是揪著一般公務員不放,無非就是“柿子挑軟的捏”而已。
再者說了,既然都規定了公務員考核“扣分”,為何還要規定可以“加分”,既然有扣有加,那豈不是說可以“功過相抵”?就拿規定中來說吧,在戀愛關系不正當中扣了分,又在工作業績上受了表彰,是不是就可以“一筆勾銷”了呢?
所以,請不要再用這些似是而非甚至想當然的評判標準來為公務員設置這樣或那樣的考核,與其苦心去制造標準,不如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如何規范他們的日常行為上,放在如何加強作風建設上,放在如何提高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上來。
張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