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先生本來打算在臨桂買套房,可開發商提供的相關合同里有“霸王條款”,蔣先生不愿讓步,最終,開發商的房也沒賣成。9月10日,臨桂工商局對此事做出處理,責令開發商退還定金。
今年8月16日,蔣先生在臨桂匯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一樓盤選了一套建筑面積為117.22平米的商品房,他交了1萬元定金,并與該公司簽了“定購單”。
3天后,蔣先生去簽《商品房買賣合同》,蔣先生仔細查看合同發現,合同將“定購單”中約定以“建筑面積計價”改為以“套內面積計價”,并且在“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條款中,剝奪了消費者因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超出3%時退房的權力。
而在《合同補充協議》中,寫著“雙方一致同意”將共有權益認定的內容修改調整為“出賣人擁有住宅區及商鋪區所有的廣告權”、“出賣人擁有住宅區及商鋪區公共設施及房屋之外墻面、屋頂之使用權”等。對此,蔣先生認為開發商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蔣先生提出,如果開發商不更改這些條款,他就不會簽合同,并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開發商拒絕了他的要求,表示雙方已簽認購協議,蔣先生以種種借口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推諉,已構成違約,開發商拒絕退定金。
8月27日,蔣先生就此事向臨桂工商局投訴。
執法人員調查后認為:雙方“定購單”約定按建筑面積計價,開發商應履行,不能強行要求購房者更改和接受。開發商單方制定《合同補充協議》宣稱“雙方一致同意”,名為約定,實為“霸王條款”,即強迫購房者放棄其應有權利。9月10日,臨桂工商局下發處理通知書,責令開發商刪除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并退還蔣先生的1萬元定金。
臨桂工商執法人員說,根據國家建設部出臺的規定,未簽訂正式購房合同之前,消費者有權改變主意,有權要求退還定金。另外,最高法在《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了,認購協議中的定金僅是立約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定金,消費者在交納了立約定金后,在規定時間內履行了簽約義務,但因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開發商應退還立約定金。
(記者陽顏 通訊員葉明 雷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