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經濟報記者 趙顯志 通訊員 高雁鴻
近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飲酒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對酒桌參與者依法定性并明確責任,促進了法理、情理、事理的高度融合,高效、公正審理了案件。
基本案情
(資料圖)
2023年春節大年初四上午,老張駕駛電動三輪車到干親郭某家串親戚,此時郭某的朋友劉某夫婦也在郭某家做客,席間五人共飲白酒。當日傍晚17時左右,老張被家人發現昏迷于自家院內,送入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老張家屬認為幾人的飲酒行為與老張的死亡具備因果關系,將郭某和劉某訴至宛城區法院,索賠25萬余元。
法院調查
宛城區法院審理查明:當日老張大約飲了二兩白酒,下午2點左右老張酒后自行駕駛三輪電動車回家。下午14:30,郭某妻子給老張打電話老張未接,緊接著14:34分,又給老張妻子打微信電話,詢問老張是否到家,老張妻子因當時正在打牌,認為老張應該到家了,就回復說沒事。下午約17:00,老張的兒子發現老張在自家老宅院地上躺著,后打120送醫院搶救,在送往醫院搶救途中急救車醫師發現老張呼吸停止,送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
宛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逝者老張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負有最大的注意義務,其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對醉酒后的風險也最應該知曉并有能力防范,因此應對自己醉酒后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老張春節期間去干親郭某家走親戚,春節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節日,春節期間親朋好友歡聚一堂飲酒共慶佳節的習俗由來已久,郭某和劉某也沒有勸酒行為,郭某招待老張吃飯喝酒本身不存在過錯。
老張離開郭某家時沒有發現處于醉酒或者神志不清醒的狀態,而是正常返回家中。且被告郭某妻子在預計老張該到家時打電話向老張妻子詢問其是否到家,因此被告郭某已經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故而郭某、劉某對老張的死亡不存在過錯。綜上,宛城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判決上訴于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正常的共同飲酒行為作為一種社會活動,屬于情誼行為,其本身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每個飲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應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在飲酒過程中,不要強行勸酒、酗酒、斗酒,并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不喝不給面子”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酒后各奔東西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或乘坐飲酒者駕駛車輛造成車禍等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