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某的轎車在“7·21”特大暴雨中慘遭浸泡,修理費花了10萬余元。事后,法院判決李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李某全部損失。但判決生效一年后,保險公司仍然拒絕理賠。近日,李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房山法院,要求強制執行生效判決。
2012年7月21日當天,李某的車遭浸泡。轉天,李某將車拖至修理廠修理,并墊付了修理費等共計102600元。當日,李某便通知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派工作人員查看了現場,但未予定損,亦未予理賠。
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由于李某未購買涉水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該部分損失不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李某反駁說,他在投保時,業務員一再慫恿他買全險,因為“買全險什么損失都能賠”。
法院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于2013年5月作出判決,責令被告給付102600元。但時隔一年,被告仍未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今年6月27日,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強制執行生效判決。近日,經執行人員多次做工作,被告終于同意將案款打入李某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