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錢就斷電”。本該是合理合法,按照正常層序應該有的。但是發生在浙江云和縣沙溪村這件事,凸顯的是對外來居住戶的“傲慢”與“偏見”;對所謂“村資源占用費”權力“耍橫”。
回顧事件,溫阿姨和其他70多戶外來居民是2005年遭受一場大雨,導致村后兩座山突發山體滑坡后,無法在原地居住,而在政府資助人均6000多元的安置費情況下,從溫堆村搬遷到附近的龍泉、云和等地的“異鄉客”。本當以為謀生八九年的目前“他鄉”已然成為“家鄉”。但是5000元的“資源占用費”再次揭開了異客他鄉的“瘡疤”。因為繳費后沙溪村就會承認這些外來戶的土地使用權,外來戶以后有什么難處也可以找村里幫忙。不免讓筆者想到,這之前村委會對他們的所為;有光天化日、明目張膽的“打劫”嫌疑;更像是交地方“保護費”。讓人咋看都不像那么一回事,更不像是對本已受到失去家園的“本土人”一種愛憐。
說到“資源占用費”,它是常見于行業類領域,比如號碼資源占用費、停車資源占用費等。對于網上的概念參考“資源占用費”叫三通費,即道路交通費、水費、電費。而且現在水電設備的支出都由國家買單了。誠然外來戶的確享受了該村集體土地資源、村里平時的垃圾清理服務、道路及路燈、公共休閑設備,這些費用確實該交,但也不能只針對外來戶口,他們買下的是你村村民修建的房屋,而且已居住這么久,本就屬于你現在管轄區域的業主,應該一視同仁,不能有“偏見”;更不應該用村兩委、村民代表大會“帽子”來“傲慢”為之。何況用這筆費用置辦所謂的村里消防設施以及監控設施又不是專為外來戶服務。于情于理、于公于私都沒有能夠站得住腳的理由,是一種歧視和偏見。
用停電脅迫繳納5000元的“資源占用費”,這就是侵權,是違法。就算“權當是為他們現在的家鄉做些貢獻”也得心甘情愿。外地人一次繳納5000元,相當于本地其他人家30多年的費用。依據何在?收費標準誰定?這樣巧立名目收費為了誰?暫且不論有沒有“中飽私囊”、“據為己有”“小貪巨腐”等現象的存在,但是當地街道辦對想到云和縣信訪部門反映此事的人攔截,就足以說明此事的理虧和暗藏“貓膩”。這般為民做主的基層干部不知臉會不會紅?這樣的做法傷的何止是民眾對基層組織的公信力?
停電、強行繳納5000元的“資源占用費”。再次說明我們部分地方基層“村官”的權力“黑化”,權本位思想嚴重。我們的上級監管部門約束的“無力”或者說“失控”,為其權力“耍橫”提供了土壤。憑借“地頭蛇”意識上演“權力亂舞”的荒唐之舉,的確讓人汗顏。愿相關部門能盡快介入,更愿紀檢部門為服務基層的一線干部架上“探測器”,從思想上把好關,讓其能踏踏實實為地方發展干好本職工作,莫用手中的權力念歪經。(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