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企干部為求個人一夜暴富,挪用巨額公款炒期貨,結果賠了血本,案發后仍有4000余萬元不能退還單位。近日,南京市鼓樓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汪劍鋒被法院認定犯挪用公款罪,并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7月7日新華網)
現年39歲的汪劍鋒原系國有江蘇省東晟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無錫銷售分公司經理,2011年起,汪劍鋒為了“發家致富”,動起了挪用單位公款炒期貨的念頭。短短一個月時間,汪劍鋒挪用昆山一家公司支付給本單位的貨款共計5958萬余元,用于個人炒期貨,結果賠了血本,此后他變本加厲,多次挪用公款,為他人償還債務,自己也欠下巨額債務。自知鑄下大錯的汪劍鋒,選擇主動交代犯罪事實,依法受到處理,在筆者看來,身為國企領導干部,不管怎么說,汪劍鋒也算是個“一把手”,身在其位不謀其政,卻想著“發家致富”,以至于挪用巨額公款,受到懲處是罪有應得。
站在審判席上的汪劍鋒,滿是懊悔,筆者不得不說,早知今日又何必當初呢?而此事也反映出汪劍鋒在思想和素質上存在的問題。首先,身為領導干部,汪劍鋒大額挪用公款,全然不顧單位運轉,是缺乏責任心的表現;其次,汪劍鋒作為單位“一把手”,考慮最多的卻是怎樣“發家致富”,一門心思奔“錢程”,其價值觀是全然錯誤的;再次,汪劍鋒擅用權力,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無視黨規黨紀,缺乏遵紀守法的意識。除此之外,還存在其他方面的問題,筆者不一一列舉,總的來說,汪劍鋒在思想和素質上都是不合格的,不具備擔任領導干部的資格。
此次事件值得所有領導干部引以為戒,身在其位,就要謀其政,要以身作則,為下屬樹立榜樣。首先,要樹立責任意識,做任何事之前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能盲目行事,更不能不計后果;其次,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特別是金錢觀,在物質利益面前要保持高度理性,嚴防思想決堤;再次,要樹立遵紀守法的意識,嚴以用權、善以用權,不能搞權錢交易,更不能擅用手中權力損害國家利益。總之,作為領導干部,在思想和素質方面都要嚴格約束自己。
作為上級部門,要強化對下級部門的監管,作為紀監部門和上級領導干部,也要強化對下級領導干部的監管。對于那些思想“走偏”的領導干部,要及時提醒和疏導,將他們導正;對于那些屢教不改,頂風違紀的領導干部,要從嚴從重處理,確保他們遵紀守法、依法行事。
作者:李小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