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獲悉,該縣人防辦主任(正科級)楊紅彥無故脫崗7個多月,無法確定其行蹤,縣政府無奈,貼出公告尋人。(9月22日《大河報》)
著實搞笑,堂堂縣政府連自己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去往何處都不知曉,還需要在“無奈”后貼出公告尋人。面對著如此滑稽的事實,筆者不禁想問,既然尋人公告都出來了,何不再加重金呢?如果說堂堂政府面對著無組織無紀律、擅離職守的官員都是如此一般的“無奈”的話,那還要制度條例作甚?
作為堂堂一縣級政府,應當來說直接管理的就是下屬序列機構。然而在官員無故脫崗7個多月以后方才姍姍來遲的發(fā)布公告尋人,那早干嘛去了?為何沒有在失聯(lián)一周一個月的時候尋人,非要等到如此時間節(jié)點?這會不會是原來不知道,直至如今方才后知后覺的曉得“原來我們還有一個干部不在啊”。如果說一級政府連自己的干部行蹤都不能時時掌握的話,那到底在做什么讓人難以想通。
此外,就當?shù)卣l(fā)布的所謂公告來看,有關內容確實讓人值得玩味。公告中說“特責令其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5日內向中共內鄉(xiāng)縣委、內鄉(xiāng)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報到,并在組織人事部門備案,逾期則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9條第7項予以處分。”從這樣的措辭來理解的話,應當是只要這個主任在5日內報到了,就煙消云散了,沒事了,可以既往不咎了。如果萬一真的不前往報到的話,也就不過是一個處分。如果說按照這樣的一種處理的話,那豈不是對于當?shù)卣畞碚f,擅自離崗7個月沒有什么大不了的?那政府的公信力和威嚴究竟應當置于何處?
總而言之,對于失聯(lián)的官員處理,不管依據(jù)怎樣一種條例,也不應當如此避重就輕。對于官員的管理,應當是賞罰分明,如果說在擅自離崗7個月的官員都大事化小的話,那干部隊伍難以肅清,更毋庸說維護自身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