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王振宇)隨著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和股民人數的增加,出現了委托“專業高手”替自己理財“借雞生蛋”的現象,委托理財已成為個人、組織的一個重要投資渠道。但同時,委托理財,近年來也引發了大量的訴訟糾紛。
被告鮮某系原告陳某好友。2010年5月,被告鮮某在永善縣經營手機,鮮某自稱對炒股有一定的研究,在股市上有自己的小道消息來源。介于與原告陳某是好友關系,特邀請陳某一起合伙炒股,并說炒股錢先由陳某出,鮮某來操作,盈利所得一人一半,如有虧損由鮮某一人承擔,在“專業高手”的推勸和利益的雙重誘惑下,陳某將自己的炒股賬號和密碼告訴了鮮某。
天有不測風云,短短數周陳某賬上的19萬多元,就被鮮某炒股虧空殆盡。經陳某多次催促,2012年11月16日,被告鮮某向原告陳某出具了一張15萬元的欠條,并口頭約定2012年12月31日前先償還5萬元,余下的逐月償還。后因被告鮮某未按約給付欠款,陳某遂向法院起訴。起訴過程中,雙方達成了還款協議,約定由被告鮮某在2013年5月30日前給付陳某5萬元,2013年9月30日前給付10萬,后陳某撤回了起訴,但被告鮮某再次到約定期限后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民事活動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鮮某向原告陳某出具欠條,確認了應當給付原告陳某欠款15萬元,該行為屬于被告鮮某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已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且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鮮某即應當按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