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證明、婚育證明、證件遺失證明、機動車來源證明……記者在多地農村和社區采訪發現,基層村居被迫開具五花八門的證明,并且蓋章,已明顯超出基層的職責和能力。迫于上級部門壓力和居民需要,基層的公章往往“稀里糊涂地蓋”,不僅使基層深受“公章之累”,而且使管理流于形式,埋下隱患。(8月31日,半月談)
基層村社加蓋公章,相當于對于證明予以的調查確定情況屬實,具備法律意義。但是,上級部門要求出具不合規的證明并加蓋公章,看似工作沒有按照正常程序,其實是上級部門怕擔責任、推諉責任的體現,仿佛基層村社的公章,就證明了此事基層已核實,如果出現任何問題,作為上級部門就有了追責的方向。所以,基層的“公章之累”折射出上級部門的“怕承擔責任”。
同時,基層村社面對上級強加的要求和群眾需要,明知不該出具證明,不該加蓋公章,仍然“迫于壓力”將錯就錯,就是濫用公章,是違規濫用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鶎哟迳缭谶@個問題上處于一個很尷尬的位置。群眾到相關部門辦事,被告知“你所在的村社需開具證明,加蓋公章”,而村社干部又告知其“這個證明不應該村社出具,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面對這種情況,大多數群眾都會認為是村社不履責,“為難”群眾,矛頭將直指村社干部。基層村社干部迫于壓力”,實則避開群眾質疑。所以,基層的“公章之累”也折射出基層干部的“怕承擔質疑”。
建章立制并不該僅是制度上墻,更應體現在遵守制度上。該做的一件不能少,不該做的一件不能多。面對正確的,要堅決貫徹執行;面對錯誤的,要不怕出汗紅臉。同時,辦事流程、辦事所需材料,應該有個統一標準,要對群眾公開,達到“按標準為民辦事,按標準接受監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