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稱:嘉禾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涉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副會長阮齊林認為,嘉禾公司在公司進行清算期間,通過隱匿會計賬簿、進行虛假訴訟等方式隱匿、
嘉禾公司強制清算“難產”,同樣引起了法學專家的關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研究會副會長阮齊林認為,嘉禾公司在公司進行清算期間,通過隱匿會計賬簿、進行虛假訴訟等方式隱匿、轉移公司財產,嚴重損害了公司其他股東的權益,其行為涉嫌構成妨害清算罪。根據刑法第162條的規定并結合本案的事實,朱國峰作為嘉禾公司實際控制人拒不配合清算,拒絕交出公司賬冊,且經法院協調后仍未完全將公司賬冊歸還公司的行為屬于法律意義的隱匿會計資料,且有證據顯示所涉金額已超過該罪立案標準所要求的50萬元,朱國峰的行為涉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另外,朱國峰利用職務之便在公司清算期間將公司財產轉移到其親友或關聯賬戶的行為滿足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朱國峰還涉嫌職務侵占罪。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商法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趙旭東也認為,在此案件中,嘉禾公司股東代表朱國峰涉嫌上述三方面犯罪。在此案中,嘉禾公司強制清算案件開始之后,嘉禾公司向朱國峰的各關聯賬戶轉賬或轉移嘉禾公司不動產若干。趙旭東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公司、企業在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構成妨害清算罪。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隱匿、銷毀的會計資料涉及金額在50萬元以上;為逃避依法查處而隱匿、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資料應予以追訴。
根據刑法第162條的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截至目前,由于朱國峰拒不配合清算工作,清算組多次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應該去浙江諸暨朱國峰的老家,要他提供財務賬簿。
對此,趙旭東指出,在股東不配合清算的情況下,清算組有權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朱國峰向嘉禾公司返還公司賬冊。若朱國峰拒絕返還,清算組還有權代表嘉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朱國峰向嘉禾公司返還公司賬冊。且法院應當受理,并在必要時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相關的司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