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30分,北京市海淀法院將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屆時,法院將對庭審情況進行微博播報。北京律師許昔龍介紹,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張默案開庭
人民網北京1月27日電(記者 李婧)今天上午10:30分,北京市海淀法院將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屆時,法院將對庭審情況進行微博播報。
2014年7月31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北京”通報稱,根據群眾舉報,張默、吳某某(男,31歲,北京市人,音樂人)、周某(男,30歲,北京市人,音樂人)因吸毒于2014年7月29日被警方查獲。經初步審查,3名嫌疑人對吸食大麻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3人尿檢均呈大麻類陽性。據張默交代,3人系朋友關系,曾10余次在其本人或吳某某居住地吸食大麻。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根據現有證據,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張默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將對此案繼續開展偵查工作。今年1月19日,北京海淀法院對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立案審查完畢,并依法受理。
北京律師許昔龍介紹,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另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11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北京律師朱曉磊介紹,“關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不論行為人是否有償提供吸毒場所,都有可能構成本罪,行為人持有毒品的數量、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數都有可能影響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