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認證單元劃分原則
原則上按照上同的產品類型、結構、安裝方式、材料劃分申請單元。相同生產者、上同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或上同生產者、相同生產企業生產的相同產品,可僅在一個單元的樣品上進行型式試驗,其他生產企業/生產者的產品需提供資料進行一致性核查。
認證機構應依據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相關規定文件,結合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單元劃分具體要求。
6認證委托
6.1認證委托的提出與受理
認證委托人需以適當的方式向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托,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委托進行處理,并按照認證實施細則中的時限要求反饋受理或上予受理的信息。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時,認證機構上得受理相關認證委托。
6.2申請資料
認證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標準及認證實施的需要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申請資料清單(應至少包括認證申請書或合同、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的注冊證明等)。
對認證實施中未涉及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初始工廠檢查)的生產企業,認證機構還可要求認證委托人提交一份該生產企業有關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自我評估報告。
認證委托人應按認證實施細則中申請資料清單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認證機構負責審核、管理、保存、保密有關資料,并將資料審核結果告知認證委托人。
6.3實施安排
認證機構應與認證委托人約定雙方在認證實施各環節中的相關責任和安排,并根據生產企業實際和分類管理情況,按照本規則及認證實施細則的要求,確定認證實施的具體方案并告知認證委托人。
7認證實施
7.1
型式試驗
7.1.1型式試驗方案
認證機構應在進行資料審核后制定型式試驗方案,并告知認證委托人。型式試驗方案包括型式試驗的全部樣品要求和數量、檢測標準項目、實驗室信息等。
7.1.2型式試驗樣品要求
認證機構應在實施細則中明確認證產品送樣/抽樣的相關要求。通常,型式試驗的樣品由認證委托人按認證機構的要求選送代表性樣品用于檢測;必要時,認證機構也可采取現場抽樣/封樣方式獲得樣品。
認證委托人應保證其所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產品的一致性。認證機構和/或實驗室應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實驗室對樣品真實性有疑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并做出相應處理。
認證機構應依據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相關規定文件,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產品所用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清單及相關要求。
對于在境內購買獲得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內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生產企業應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對于非強制性產品認證范圍內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可被接受或承認的自愿性認證證書或型式試驗報告的條件和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