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父母不和,劉某某為了泄憤,故意私設電線,結果導致一名無辜路人被電死。這起發生于數年前的兇案,日前有了一審結果,法院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劉某某死刑。
據悉,死者小偉(化名)的父母要求劉某某及某供電公司一同賠償60多萬元,法院駁回了他們對供電公司的訴求,判決劉某某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怪父母不給他娶老婆 竟起惡念
劉某某是外省人,2007年,不到20歲的他,跟著父母來到泉州某服裝廠打工,跟師傅學熨衣服。
在父母的回憶中,可能因家庭的原因滿足不了他,劉某某對家庭很反感,有時跟家人吵架一兩句話就離開。2008年春節回老家時,家人給劉某某介紹了個對象,但相親沒成功,劉某某就經常埋怨家里不給他娶親。另外一方面,劉某某曾經患濕疹,也埋怨父母不給他治病。
2009年,劉某某跟著父母再次回到泉州,有一次跟家人吵架后就不聲不響地離開工廠,家人找了他三四天才把他找到,當時他一身臟兮兮的,像一名流浪漢。
到了2009年6月份,劉某某一直埋怨父母不給他娶老婆,就不想上班。不想上班的劉某某,心情越發不好,就想做犯法的事情發泄一下。
凌晨拉電線橫在路上 無辜路人被電身亡
2009年6月29日凌晨,劉某某來到某廣場附近的一家酒吧旁。此處劉某某經常來玩,很是熟悉,他知道附近有臺高壓電變壓器。他決定去那拉電線害人。
為此,他先準備了電線、老虎鉗等物。到了現場,他又找來鐵線,目的是拉鐵線橫在路中讓人觸電,同時鐵線可以與電線連接通電。
站在變壓器下方,他發現變壓器很高,用手無法把電線掛上,于是就在附近找了兩支竹竿及塑料繩,他把兩支竹竿連接并用塑料繩綁緊,變成一根長竿。因要把電線綁在人行道上,他又找來了兩條鞋帶。接著,他撿到一副白手套,戴上手套后,他用老虎鉗把電線兩頭的皮剝了只剩銅線的部分,將電線繞了兩三圈綁在樹枝上,把露出銅線的部分接到鐵絲的一頭,用鞋帶把電線和鐵絲連接的部分綁在樹干上,距離地面大概有15厘米高,把鐵絲的另一邊用老虎鉗打了個圈,后用鞋帶綁在靠近酒吧一側的鐵欄桿上,這樣鐵線就橫在人行道上。后他用老虎鉗將電線另外一頭露出的銅線弄成兩個圈,搭在竹竿上,從鐵欄桿爬上變壓房頂,把電線掛在變壓房旁邊的一個變壓器上,這樣橫在路上的鐵線就通電了。
做完這一切后,他將竹竿丟在變壓房頂上,手套和老虎鉗隨手丟在現場附近后離開。
凌晨2時許,小偉途經此地被電到,高壓電將他身上的衣服燒著,酒吧的保安見狀,急忙報警。小偉當場死亡。
死者家人討說法 起訴要求兩方賠償64萬
劉某某作案后不知去向。去年7月20日,他被警察抓獲。
檢方認為,劉某某將高壓電引到人行道路面,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一人死亡,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案件審理時,小偉的父母程先生夫婦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某某及某供電公司共同賠償小偉因死造成的各項損失64萬余元。
程先生夫婦認為,劉某某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小偉觸電身亡,他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供電公司作為電力設施的產權人、占有人、使用人,依法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且該案中供電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具有重大過錯,同樣是導致小偉死亡的重要原因,根據供電公司與劉某某各自過錯的大小,各應負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 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庭審時,劉某某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
面對索賠,供電公司認為,小偉之死系劉某某的犯罪行為所致,與供電公司無關,程先生夫婦要求供電公司賠償,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
近日,法院一審審結此案。
法院認為,劉某某因與家人矛盾并心生怨恨,為泄憤,竟在公共場所的人行道上私設電線,致人觸電死亡,該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的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予以嚴懲。他的行為造成程先生夫婦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
法院一審判處劉某某死刑,并得賠償程先生夫婦損失64萬余元,供電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
為何供電公司無責
為何在這起案件中,法院判決供電公司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律師對此進行了分析。
律師說,在庭審過程中,供電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高壓供電合同,證明案件線路產權屬于酒店所有。縱觀整個案情,小偉之死,是劉某某的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劉某某從變壓器上接電,該變壓器產權人為酒店所有,管理維護責任也是由產權人承擔。因此法院判決供電公司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