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電各系統陸續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及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四大部門聯合發布的229號文。從法律角度嚴厲打擊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違法犯罪活動。
229號文定義了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的種類。這些設備主要包括三類:
1、“電視棒”等網絡共享設備;
2、非法互聯網電視接收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內置含有非法電視、非法廣播等非法內容的定向接收軟件或硬件模塊的機頂盒、電視機、投影儀、顯示器;
3、用于收看非法電視、收聽非法廣播的網絡軟件、移動互聯網客戶端軟件和互聯網影視客戶端軟件。
從229號文對非法電視網絡設備的定義來看,即使是正規的OTT盒子或電視,通過USB或其它方式,安裝了能夠收看非法內容的軟件,也屬非法設備。
229號文稱,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生產、銷售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含軟件),以及為非法廣播電視接收軟件提供下載服務,為非法廣播電視節目頻道接收提供鏈接服務等營利性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按照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利用生產、銷售、安裝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傳播淫穢色情節目、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的,根據其行為的性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非法電視網絡接收設備犯罪行為,涉及數個罪名的,按照相關原則,擇一重罪處罰或數罪并罰。在追究犯罪分子形式責任的同時,還要依法迫繳違法所得,沒收其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對于實施上訴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新聞出版廣電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